花蓮市路邊收費停車委外經營
105年9月9日起實施 契約期限三年
記者吳佳俊/報導
一、收費期間:自105年9月9日起至108年9月8日止(三年),每日10時至22時止。
二、收費方式、費率:
(一)每三十分鐘十元,未滿三十分鐘者以三十分鐘計。
(二)持有身心障礙者停車證明之身心障礙者所駕駛或乘坐之自小客車,停放於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格位者,前三小時免收費,停放於一般收費停車格位者,前一小時免收費(停車時須將停車證置放於擋風玻璃前易辨識之位置)。
三、實施收費行政區域為花蓮市,路段如下:
(一)中山路(軒轅路至中央路)
(二)中正路(明禮路至和平路)
(三)中華路(中山路至和平路)
(四)林森路(明禮路至和平路)
(五)自由街(中正路至林森路)
(六)公園路(中山路至三民街)。
(七)和平路(中華路至林森路北側)
(八)國聯一路(中山路至國民八街)
(九)國聯二路(中山路至國聯四路)
(十)國聯五路(商校街至國聯四路)
(十一)富安路(中山路至富吉路)
圖:市區路邊收費停車自9日起,每日10時至22時,每三十分鐘收費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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