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保地禁伐補償經費未違原民綜發基金用途
本報新聞中心/報導依據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5條已明定,基金之用途可運用在限制原住民族利用原住民族土地及自然資源之回饋或補償支出,所以,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部分經費編列於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於法有據。
原住民族委員會表示,立法院在104年12月18日三讀通過「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及造林回饋條例」,105年1月6日總統發布並於同年7月1日起開始受理族人申請。行政院業已協調依現況分工,造林獎勵預算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編列預算,禁伐補償經費由行政院公務預算及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對半負擔,並撥充基金執行,以達到受限者補償回饋的公平正義原則。
原民會進一步表示,林全院長業於105年10月7日院會答覆立法委員時承諾,107年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經費之編列來源可再評估,至於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經費如有不足之情況,行政院將再行撥充,以保障原住民族權益。
0 意見: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