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因調職出售房地 房地合一所得稅得適用20%稅率
記者張麗英/報導花蓮市陳小姐來電詢問:原本受雇在花蓮市區的公司上班,今年5月在新城鄉北埔村購買公寓自住,不巧11月份因公司業務需要,被調職至北部分公司,不得已必須出售上述房地,因為持有期間不到1年,房地合一所得稅之稅率是否為45%?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花蓮分局答覆:個人或其配偶於工作地點購買房屋、土地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嗣因調職或有符合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3項規定之非自願離職情事,或符合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4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須離開原工作地而出售該房屋、土地者,得適用較低之20%稅率課徵房地合一所得稅。所以,陳小姐因為工作調職而出售持有期間未滿1年之房地,只要符合前開要件,即可按20%稅率課徵房地合一所得稅。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房地合一稅務問題,歡迎利用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撥03-8311860轉223張小姐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0 意見: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