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交易未提證明 成交價5%計算費用
記者張麗英/報導吉安鄉林小姐問:房地合一新制如未提供費用證明文件,如何計算費用?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花蓮分局答覆,個人交易房地合一新制課稅範圍的房屋、土地,應以出售總額減除成本、費用及土地漲價總數額後,再依各該適用稅率核計應納稅額。
該分局進一步表示,納稅義務人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時,應提示所支付取得、改良及移轉費用的證明文件供國稅局核認減除,未提示上開費用證明文件或所提示費用單據金額未達成交價額5%者,國稅局得按成交價額5%計算可減除的費用總額。
該分局舉例說明,甲君在105年3月買入A房地,買入價格為700萬元,於105年10月出售A房地,出售價格為800萬元,若甲君没有提供相關成本費用證明文件,甲君交易A房地課稅所得及應納稅額計算方式如下:
出售價格800萬元-買入成本700萬元-可減除費用40萬元(800萬×5%)-土地漲價總數額0元(同年度移轉無漲價總數額)=房地合一課稅所得60萬元
房地合一課稅所得60萬元×稅率45%(持有期間未滿1年)=應納稅額27萬元
所以甲君交易A房地應申報房地合一課稅所得60萬元,應繳納所得稅27萬元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房地合一稅務問題,歡迎利用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撥03-8311860轉223張小姐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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