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14日 星期一

機關團體變更結餘款使用計畫申請期限規定

機關團體變更結餘款使用計畫申請期限規定

記者張麗英/報導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花蓮分局表示,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以下簡稱免稅標準)第2條第4項規定,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以下簡稱機關團體)如有變更結餘款使用計畫,最遲應於原使用計畫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3個月內檢附變更後之使用計畫送主管機關查明同意,變更前、後之使用計畫所定結餘款用於與創設目的有關活動支出之期間合計仍以4年為限。
  花蓮分局舉例說明,機關團體甲103年度結算申報未達規定支出比率,經就當年度結餘款500萬元編列用於104年度之使用計畫,並經主管機關查明同意在案,嗣後該機關團體如因故未能依原報經同意之使用計畫於104年度執行完竣,依前揭規定,其最遲應於105年3月31日前檢附變更後之使用計畫送主管機關查明同意,變更後結餘款使用計畫支出期間最後使用年度不得超過107年度。
  花蓮分局呼籲,機關團體應注意免稅標準相關規定,如編列結餘款使用計畫期間之最後年度為104年或以後年度,惟因故未能依原報經同意之使用計畫於最後年度執行完竣,應於原使用計畫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3個月內檢附變更後之使用計畫送主管機關查明同意,避免因不符免稅標準規定而須就全部結餘款依法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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