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年內出售其他自住房地 如何適用重購抵稅優息
記者張麗英/報導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花蓮分局表示,房地合一新制實施後,個人買賣自住房地,已於自住房地辦峻戶籍登記,且自住房地出售前1年內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出售舊房地與重購新房地的時問(以完成移轉登記日為準)差距在年以內,均可申請適用重購退稅優惠,但該重購的新房地於重購後5年內應供自住使用,不得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
該分局進一步表示,個人適用重購抵稅優惠規定者,得按重購價額占出售價額的比率計算和抵稅額,在不超過出售房地應繳納稅額的限額內減除,計算式說明如下:
(一)重購價額╱出售價額=A,且A廷1,應繳納稅額=0 元。
(二)重購價額╱出售價額=A,且A<1 p=""> 該分局舉例說明,陳先生105年1月1日買入A房地並設籍居住,於108年6月1日以1, 500萬元買入B房地供自住使用,戶籍由A房地遷至B房地,110年4月1日出售A房地,出售價格2,000萬元,原應繳納所得稅20萬元,本件因陳先生出售A房地的前1年內並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且買入B房地的移轉登記日至出售A房地的移轉登記日的期問在2年以內,陳先生可以申請適用重購和抵稅額優惠,出售A房地房地合一應納稅額計算如下:
因重購價額1,500萬元╱出售價額2,000萬元=0. 75<1 p=""> 應繳納稅額=20萬元×(1-0.75) =5萬元。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房地合一稅務問題,歡迎利用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撥03-8311860轉223張小姐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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