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民會回應「原住民族土地劃設辦法草案」
本報新聞中心/報導立法委員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辦公室等30日召開公聽會,指稱「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範圍土地劃設辦法草案」(以下稱劃設辦法)仍有諸多疑義等。原住民族委員會針對公聽會各與會人士之發言意見特別回應如下:
原民會表示,原住民族基本法僅規定原住民族土地包含「傳統領域土地」及「原住民保留地」等2類,但傳統領域土地在該法與其他相關法規中尚無明確定義,各民族對傳統領域之概念亦非必然相同,今天與會人士對於傳統領域之劃設程序及範圍亦呈現多元意見。原民會強調,104年6月24日修正通過之原基法第21條所授權原民會訂定的劃設辦法,其立法意旨僅係規範傳統領域範圍之「劃設」及「公告程序」等事項,但不涉及範圍內「土地及自然資源權利」的變動;相關權利變動事項依原基法第20條規定須另立「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法」規範,未來「土海法」通過後,才能更具體保障原住民族土地權利。
原民會指出,該會自本(105)年5月起即針對相關重大法案,會同地方原住民族行政機關於各地舉辦說明、座談會,已達32場次,參與人數約2110人次,各地部落會議主席、幹部或地方協會理事長等輿論領袖均在受邀之列,且劃設辦法及公法人設置辦法在法案預告作業後,均已特別函請8位原住民籍立法委員提供意見。另外,該會特依10月6日立法委員高金素梅於全國原住民族地區鄉鎮市區長聯誼會中所提建議,針對原住民族地區鄉(鎮、市、區)長及村(里)長,再增加5場次重大政策諮詢座談會。部分人士指稱原民會舉辦政策說明會未廣邀地方人士一節,並非事實。
原民會最後表示,政府施政必須契合民意,相關施政也須合乎法律,對於依法授權制定之原住民族之重大法令及規章,也必須合乎原立法精神。由原民會初擬之「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範圍土地劃設辦法草案」恪遵原基法第21條精神制定,原民會仍將持續徵詢各界之意見,以求政策嚴謹完備。
0 意見: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