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地方稅務專欄
稅單經合法送達如逾滯納期滿仍未繳納,將被移送執行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常有納稅義務人在收到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花蓮分署傳繳通知時,才知道自己有稅捐未繳,並向該局表示未收到稅單,為何會被移送執行?
該局指出,稅捐稽徵機關遞送稅單之對象,除可向納稅義務人本人、同居人、受雇人或接收郵件人員為之外,若納稅義務人正在服役中,稅單也可以送交其父母、配偶或委託服役單位代為送達,而在監服刑者,則可囑託監所長官為之;另外還可採寄存送達、公示送達等方式,都屬合法送達。又依稅捐稽徵法39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三十日後仍未繳納者,由稅捐稽徵機關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收到行政執行分署寄發之傳繳通知書時,應於通知單所載繳納期限內儘速繳納稅款,以免逾期未繳,被扣薪資和存款或財產被查封、拍賣等,增加自己不必要的困擾。民眾如有疑問或需進一步瞭解相關欠稅執行的規定,請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386969或總機(03)82261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解答。或請利用該局網址:http://www.hltb.gov.tw查詢。
土地合併前不屬房屋基地坐落,不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曾君詢問其原有1筆土地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最近購買1筆土地,並合併作為住家使用並無出租或營業使用,是否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局表示,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以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記載之基地為準;非屬建物基地之土地,如屬公共設施保留地,係連同主建物一併取得,且該土地與建築基地相接鄰,位處該棟建物圍牆內供出入通路使用,與該棟建物之使用確屬不可分離,始可併同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建物完成後再取得相鄰之土地並未合併載入使用執照,僅係與建物基地合併使用,無使用上確屬不可分離,不視為建築基地範圍,無一併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適用。
民眾對於地價稅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稅務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386969或總機(03)-8226121轉182-187,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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