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地方稅務專欄
違章建築起課年月僅為稅捐課徵之依據,無法因繳納房屋稅變成合法近來常有民眾表示願意補繳以前年度房屋稅,進而要求更改房屋稅起課年月的情形。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稅籍之起課年月僅為稅捐課徵的依據,並不能據以作為房屋建造年月之證明。依本縣簡化評定房屋標準價格及房屋現值作業注意事項第22點規定:「新建、增建、改建房屋在92年5月19日以後建築完成者,適用本注意事項評定現值,其完成日期之認定,應以使用執照所載日期為準;無使用執照者,以完工證明所載日期為準;無使用執照及完工證明者,則以申報日為準;無使用執照及完工證明亦未申報者,即以調查日為準。」爰此,違章房屋原則以納稅義務人申報日或稽徵機關調查日為課稅起算日。
此外民眾常誤認為只要繳納房屋稅,違章建築就能成為合法建築。稅務局表示,無使用執照的違章建築房屋,因建築物已實質存在,便已具備課稅要件,所以違章房屋在未拆除前,亦應課徵房屋稅。繳納房屋稅僅表示納稅義務之履行,不能據以使無照違章建築房屋變成合法。如您對地方稅尚有疑義,歡迎撥打地方稅務局免付費服務專線電話:0800-386969或透過總機03-8226121轉232至238、玉里分局03-8882860轉212至213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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