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27日 星期六

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三讀通過 原住民族語言為國家語言

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三讀通過
原住民族語言為國家語言

本報新聞中心/報導
  立法院於26日三讀通過「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歷經十二年,攸關原住民族語言保存及發展的法律,終於完成三讀,不僅回應族人對族語權利保障的期待,更讓政府推動原住民族歷史正義及轉型正義的重大工程,往前邁進一大步。
  原民會主委夷將.拔路兒Icyang.Parod表示,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是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九條規定要制定之子法,但延宕十二年遲未完成立法。去(105)年8月1日蔡總統向原住民族道歉時,特別將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列為政府要儘快完成立法的重要法案之一。基此,就任原民會主委後,就一直將積極推動該法之立法工作,當作重要之施政目標。今天,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能夠在朝野立委的全力支持下完成三讀,除了要感謝朝野立委的支持,也要再一次宣示,政府推動原住民族歷史正義及轉型正義的決心,並努力逐步落實。
  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共計三十條,是自2005年的「原住民族基本法」,2007年的「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後,近十年來,政府對原住民族權利法制化所制定的第三部專法。以下針對該法幾項重要規範進行說明:
  一、確立原住民族語言國家語言地位
  法案第一條明定原住民族語言為國家語言,確保原住民族的語言地位。
  二、族語老師專職聘任
  將現行以鐘點費計算支付族語老師薪資的方式,改為專任並以月薪方式支付薪資,改善目前全國825位族語老師面臨待遇偏低的困境。
  三、公文採中文、族語雙語並列方式書寫
  原住民族地區55個鄉(鎮、市、區)公所得以使用族語書寫公文書,更提高族語的使用機會與場域。
  四、成立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
  辦理原住民族語言教材、教學方法、教具研發、語文資料蒐集、政策分析及原住民族語言著作出版等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事項,為積極保存及發展原住民族語言而努力。
  五、族語能力成為「競爭優勢」
  本法施行三年後,原住民參與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公費留學考試,應取得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公家機關及學校等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進用人員時,應優先僱用具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者,帶動全面學習族語的風氣。
  六、強化族語推動力度
  規範直轄市、縣(市)政府、原住民族地區及原住民人口一千五百人以上之非原住民族地區之鄉(鎮、市、區)公所,應設置族語言推廣人員,預估將於全國設置至少135名族語推動員,且將協助16族語別成立族語推動組織,完備族語推動組織,強化族語推動力度。
  原民會主委夷將.拔路兒Icyang.Parod表示,本法通過後,原民會將積極落實執行該法,並即刻依據該法研定各項子法、辦法及實施計畫,為臺灣原住民族營造更友善發展的族語生活環境,建立臺灣原住民族語言權利保障的新里程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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