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29日 星期四

花蓮縣地方稅務專欄

花蓮縣地方稅務專欄

執行特殊勤務的特種車輛,車廂兩側要固定標示「特殊標幟」,才能免徵使用牌照稅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有些機關在執行特殊勤務時會使用有保密必要的偵防車,根據財政部賦稅署最新解釋規定,車廂兩邊要有固定「特殊標幟」,才能免繳納使用牌照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依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3款規定,專供公共安全使用,而有固定特殊設備及特殊標幟的交通工具,可以免徵使用牌照稅。但像內政部及法務部所屬檢察、調查、警察等機關於執行特殊勤務時的車輛,若有保密需要,除行車執照必須載明「特種車」字樣外,不便於車廂兩邊標示「所有人名稱」者,得自行製作「特殊標幟」標示於車廂兩邊,並將相關資料通報財政部核轉稅捐稽徵機關供核准免稅之參考,亦可適用免徵使用牌照稅。
  另外,稅務局特別提醒,執行勤務時使用有固定特殊設備的交通工具,例如醫院的救護車、診療車,環境保護局的灑水車、資源回收車、大型行動公廁車,鄉鎮市公所的垃圾車,郵局的郵務車等,都是需要於車廂兩側標示固定的「所有人名稱」及「特殊標幟」,且依規定檢具證件向該局提出申請,才能免繳納使用牌照稅。
  如果對使用牌照稅有任何問題,請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386969或總機(03)8226121轉242至246,有專人竭誠提供服務。

贈與、繼承或信託之土地應重新申請適用自住用地優惠稅率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已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如有贈與、繼承或自益信託而移轉所有權者,倘欲繼續適用2‰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應依規定重新提出申請。
  該局表示,依土地稅法第9條及第17條規定,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條件包括:
  (1)土地所有權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
  (2)地上建物為土地所有權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所有。
  (3)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情形。
  (4)都市土地面積300公尺(約90坪)為限,非都市土地700平方公尺(約210坪)為限。
  (5)土地所有權人與配偶及未成年直系卑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以一處為限。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人留意,土地如有贈與(包含夫妻贈與)、繼承或自益信託等行為時,因土地所有權人已變更,新所有權人如符合上述土地稅法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之規定,仍應於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9月22日前)重新提出申請,否則將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您如尚有土地稅方面的問題,歡迎利用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386969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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