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2日 星期五

鄭天財立委提「鐵路法」修正 黃牛票行為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鄭天財立委提「鐵路法」修正
黃牛票行為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記者張麗英/報導
  立法院交通委員會103年5月1日初審通過立法委員鄭天財所提「鐵路法」第65條修正案,加重處罰黃牛票行為。未來,購買車票加價出售或換取不正利益圖利者,或加價出售訂票或取票憑證圖利者,將按車票張數,處每張車票價格之一倍至十倍罰鍰。另外,只要係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而購買車票、取得訂票或取票憑證者,得處新台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希望能藉此有效遏止黃牛票橫行,讓鄉親及民眾免受「一票難求」的痛苦。
  鄭天財指出,近年來頻頻發生黃牛集團利用電腦駭客程式或冒用他人身分證字號等各種方法訂票或購票後,再轉售予一般民眾,造成一般民眾根本買不到車票,尤其花東地區的台鐵車票被黃牛集團橫掃情況更趨嚴重。依據鐵路警察局「淨網專案」100年查獲黃牛集團影響車票張數為5千5百多張,101年增加為3萬3千多張,102年卻高達76萬張,顯示黃牛集團行為已經嚴重影響一般民眾搭車權利。
  鄭天財表示,鐵路法第65條現行規定:「購買車票加價出售圖利者,處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僅處罰已購票行為,而且處罰顯然過輕,並無法對黃牛集團產生任何嚇阻作用。加上法院有判決認為(以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訴字第1661號判決為例),被告雖冒用他人國民身分證統一號碼,但僅係取得台鐵車票的『訂位代碼』,以加收每張車票50元至100元的服務費轉售他人,因其行為尚未購票,與鐵路法第65條「已購票」之構成要件不合,竟無法以鐵路法第65條處罰,讓黃牛集團有機會鑽漏洞而牟利。
  為了讓真正需要搭乘鐵路運輸工具的鄉親,不要再陷入「一票難求」的痛苦,也為能遏止黃牛集團繼續存著僥倖心態,有恃無恐地為所欲為,鄭天財提案修正鐵路法第65條,經立法院交通委員會討論後修正通過,初審通過第65條規定如下:
  第一項:購買車票加價出售或換取不正利益圖利者,按車票張數,處每張車票價格之一倍至十倍罰鍰。加價出售訂票或取票憑證圖利者,亦同。
  第二項: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而購買車票、取得訂票或取票憑證者,得處新台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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