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2月16日 星期一

花蓮縣地方稅務專欄

花蓮縣地方稅務專欄

違章建築起課年月僅為稅捐課徵之依據,無法因繳納房屋稅變成合法
  近來常有民眾表示願意補繳以前年度房屋稅,進而要求更改房屋稅起課年月的情形。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稅籍之起課年月僅為稅捐課徵的依據,並不能據以作為房屋建造年月之證明。依本縣簡化評定房屋標準價格及房屋現值作業注意事項第22點規定:「新建、增建、改建房屋在92年5月19日以後建築完成者,適用本注意事項評定現值,其完成日期之認定,應以使用執照所載日期為準;無使用執照者,以完工證明所載日期為準;無使用執照及完工證明者,則以申報日為準;無使用執照及完工證明亦未申報者,即以調查日為準。」爰此,違章房屋原則以納稅義務人申報日或稽徵機關調查日為課稅起算日。
  此外民眾常誤認為只要繳納房屋稅,違章建築就能成為合法建築。稅務局表示,無使用執照的違章建築房屋,因建築物已實質存在,便已具備課稅要件,所以違章房屋在未拆除前,亦應課徵房屋稅。繳納房屋稅僅表示納稅義務之履行,不能據以使無照違章建築房屋變成合法。如您對地方稅尚有疑義,歡迎撥打地方稅務局免付費服務專線電話:0800-386969或透過總機03-8226121轉232至238、玉里分局03-8882860轉212至213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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