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9月22日 星期四

九月雙颱災損經報備勘驗 稅捐得扣除減免

九月雙颱災損經報備勘驗 稅捐得扣除減免

記者張麗英/報導
  國稅局花蓮分局表示,九月雙颱來襲,對花蓮部分地區造成災害,分局長黎玉麟特就與納稅義務人關係較為密切之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等稅目之減免規定,提醒民眾,如有遭受災害損失,忙於清理家園救災之際,務必記得先拍照保存證據,並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附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如受災財物照片、原始取得憑證、保險公司鑑價損失資料或受損財物修復取得之統一發票或收據),向該分局申請報備災害損失,以維護自身的權益,並就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等稅目之災害損失減免規定說明如下:

  一、所得稅:
  受災戶應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該分局派員勘查,經核定後,得於辦理該年度綜合所得稅或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災害損失;如災區內之工廠或分支機構與其總公司分屬不同縣市者,亦可向工廠或分支機構所在地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就近申請派員勘查。至綜合所得稅災害損失金額之認定,其申報損失總金額在15萬元以下者;營利事業所得稅災害損失金額之認定,其申報損失總金額在500萬元以下者、受損標的物投有保險部分或可提供會計師簽證報告者(不論金額多寡),均得由該分局予以書面審核,免再派員實地勘查。

  二、營業稅:
  小規模營業人因災害影響無法營業者,可向該分局申請,准予扣除其未營業之天數,以實際營業天數計徵營業稅。

  三、貨物稅:
  受災之貨物稅廠商,其已稅或免稅貨物消滅或受損致不能出售者,於災害發生後,檢具損失清單及相關證明文件向該分局報備,申請已納稅款之退還或銷案。

  四、菸酒稅:
  受災之菸酒稅廠商,其已納菸酒稅之菸酒如受災以致該菸酒消滅者,得依菸酒稅法第6條及菸酒稅稽徵規則第39條規定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相關證明文件向該分局報備,俾據以向該分局或海關辦理退還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或銷案。又菸酒稅廠商因災害致無法如期申報繳納菸酒稅者,應於當月申報期限截止前向該分局提出展延之申請,經該分局查明確因災害致無法如期申報繳納菸酒稅者,得准其申報繳納期限展延1個月。
  該分局並指出,有關國稅、地方稅災害損失減免及應檢附文件相關資訊,已合併彙整置放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民眾可至該局網站之熱門焦點/災害損失報備專區下載查詢,或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www.etax.nat.gov.tw)線上申辦服務申請災害損失減免。如對災害損失有關稅捐減免之規定或報備方式有不明瞭的地方,除可就近向該分局詢問外,還可向各鄉鎮市公所財政課或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查詢,該分局及各鄉鎮市公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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