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9月23日 星期五

莫蘭蒂、馬勒卡颱風造成災損 稅捐減免規定

莫蘭蒂、馬勒卡颱風造成災損 稅捐減免規定

記者潘青/報導
  國稅局玉里稽徵所表示:莫蘭蒂、馬勒卡颱風來襲,對臺灣部分地區造成災害,該所特就與納稅義務人關係較為密切之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等稅目之減免規定,提醒納稅義務人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所得稅:受災戶應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管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派員勘查,經核定後,得於辦理該年度綜合所得稅或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災害損失。
  二、營業稅:小規模營業人因災害影響無法營業者,可向管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申請,准予扣除其未營業之天數,以實際營業天數計徵營業稅。
  三、貨物稅:受災之貨物稅廠商,其已稅或免稅貨物消滅或受損致不能出售者,於災害發生後,檢具損失清單及相關證明文件向管轄國稅局報備,申請已納稅款之退還或銷案。
  四、菸酒稅:受災之菸酒稅產製廠商或菸酒進口商,其已稅或免稅菸酒消滅或受損致不能出售者,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相關證明文件向管轄國稅局報備,申請已納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之退還或銷案。
  有關災害損失申請書表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www.etax.nat.gov.tw)/書表及檔案/國稅申請書表及範例項下下載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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