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25日 星期五

賣繼承自住宅 新舊稅制擇一

賣繼承自住宅 新舊稅制擇一

記者張麗英/報導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花蓮分局表示,財政部為保障現行自有房地長期持有居住者的權益,特別放寛因繼承取得房產出售獲利的課稅規定,也就是104年底以前購入的房產,日後變成遺產,繼承人在105年1月1日以後繼承再出售,只要合乎自用住宅的條件,繼承人出售時,即可擁有在「新制合一」與「舊制分離」的課稅方式中,選擇稅負最輕者申報繳稅。
  該分局舉例說明,甲在104年5月1日取得A房地做自用住宅使用,甲不幸在105年5月1日因病死亡,由其子乙繼承該房地且繼續做自用住宅使用,乙在110年6月1日將該房地出售,乙即可在房地合一新制或舊制財產交易所得中擇一有利方式來報繳稅款。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房地合一新制適用自用住宅優惠規定,須以個人出售房地符合下列各項條件,其計算課稅所得400萬元以內者免納所得稅,超過400萬元者,就超過部分按最低稅率10%課徵所得稅:
  一、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設有戶籍、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6年。
  二、交易前6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三、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6年內未曾適用自住房地租稅優惠規定。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房地合一稅務問題,歡迎利用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撥03-8311860轉223張小姐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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