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28日 星期三

落實原住民族漁撈文化權利 會銜發布「漁業法」第44條第1項解釋令

落實原住民族漁撈文化權利
會銜發布「漁業法」第44條第1項解釋令

本報新聞中心/報導
  原住民族委員會為落實原住民族基本法第19條,原住民得在原住民族地區依法從事捕撈或採集水產動植物之權利,本(6)月23日會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布「漁業法」第44條第1項解釋令,即原住民基於傳統文化、祭儀或自用,於原住民族地區從事獵捕野生動物、採集野生植物及菌類、採取礦物、土石或利用水資源等非營利行為,不受漁業法第44條第1項公告有關水產動植物之採捕或處理之限制或禁止。
  原民會主委夷將‧拔路兒Icyang‧Parod表示,漁撈文化是臺灣原住民族傳統重要的生計活動,過去原住民族依著河畔及海岸定居、建立部落,以各種不同的方式捕撈,每個族群都有精巧又生態的捕魚工具與捕撈技術,這些行為其實都承載著獨特珍貴的民族知識,例如雅美族人對海洋的利用、依附與敬畏,捕獲鬼頭刀、飛魚等,並不只是為了食用,而是象徵迎接海洋的生命與資源,魚獲分配也是社會分享與尊重的文化展現。
  夷將‧拔路兒Icyang‧Parod主委強調,山林與河川,原來就是原住民族賴以生存、維繫生活的主要資源,也是部落價值與夢想的創造基地,這就是原基法條文中所指明,政府應尊重原住民族選擇生活方式、資源利用方式、傳統慣俗、文化及價值觀的意義所在,但過去漁業法第44條第1項的規定,忽略政府應尊重原住民族的漁撈文化與傳統智慧,所幸在本次公布的解釋令中,對於居住在日月潭邊的邵族人、秀姑巒溪畔的阿美族人,以及在全臺各河川兩岸的族人來說,只要符合原基法第19條規定,未來無論是採取樹枝撈捕溪蝦、製作竹掃把驅趕岩鰍入網,藉由漁簾誘魚捕撈,或各種刺魚、釣魚、撈魚、網魚、堰魚、涸魚等捕撈方式,都不會違反漁業法的規定。
  夷將‧拔路兒Icyang‧Parod主委進一步說明,落實原住民族漁撈文化權利是這個解釋令的第一步,原民會未來將持續依原基法第34條規定,主動會商農委會針對原住民於原住民族地區從事水產動植物的採捕之海域範圍,以及原住民於原住民族地區以外之非營利採捕水產動植物行為予以修法或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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