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7日 星期六

自行車酒駕肇事 警方依法告發

自行車酒駕肇事 警方依法告發

記者吳佳俊/報導
  6日上午8時左右,1位吳姓男子和1位梁姓女子在吉安鄉發生車禍,轄區北昌派出所警方在到場時,發現騎自行車的吳男是酒後駕車,警方當場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告發男子酒後騎乘自行車的行為,目前雙方的肇事責任正由警方釐清當中。
  警方表示,該名年約45歲的吳姓男子,在6日上午酒後騎乘自行車經過吉安鄉和平路口時,與1部自小客車發生擦撞,當時男子向自小客女駕駛要求和解,不過女駕駛當場拒絕,並且向男子表示發生車禍就要請警方到場,才是正確的處理程序。
  轄區北昌派出所員警在獲報到場後,發現雙方沒有受傷而且車輛已經移至路旁,同時還發現吳男身上有濃濃的酒味,經酒測為0.91毫克,警方除了立即完成2人的事故筆錄外,同時也向吳男告發他酒後騎乘自行車的行為。
  吉安警分局表示,自行車在國內屬於慢車的其中一種,在酒後騎乘自行車上路同樣屬於違規行為,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3條第7款之規定:「慢車駕駛人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可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如果發生車禍也要負起相關的肇事責任,民眾不可輕視。

圖:男子酒後騎自行車肇事,被警方依法告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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