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7日 星期五

當舖業變相增息 恐涉嫌重利罪

當舖業變相增息 恐涉嫌重利罪
 記者吳佳俊/報導
  花蓮縣警察局刑警大隊偵二隊員警持搜索票至花蓮市中央路某當鋪搜索,查扣被害人質押借款之本票及當票等物,經連日通知被害人曾○○等52人到案說明後,將業者潘○○依刑法重利罪嫌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
  花蓮縣警察局指出,該當鋪負責人潘某自99年9月起至102年1月間,在花蓮市中央路經營當鋪,乘借款民眾經濟窘困急迫需錢、輕率及無經驗貸以金錢,竟違反當鋪法規定,以質押本票或民眾典當物品時,變相每月均收取「倉棧費」加利息計息方式,向被害人曾○○等52人,收取月息4-9分不等之貸款利息【按當舖法第11條第2項當舖業利息計算方式,以年率為準之利率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30。另當舖業法第20條第2項規定,當舖業倉棧費之最高額,不得超過收當金額百分之5。】,牟取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
  花蓮縣警察局呼籲,民眾借貸應向合法、信用之金融機構洽辦,如果再跟地下錢莊借錢,只有把自己推入地獄的深淵,要三思。另外對於當舖業者對於民眾典當物品,如以「每月」收5%倉棧費,是一種變相增加利息,恐涉嫌重利罪嫌,已通令各分局加強偵辦變相增息的轄區當舖業者。

0 意見: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