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25日 星期二

105年起符合免納所得稅標準之機關或團體交易房地 應依法徵(免)所得稅

105年起符合免納所得稅標準之機關或團體交易房地 應依法徵(免)所得稅

記者張麗英/報導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花蓮分局表示,自本(105)年1月1日起實施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符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以下簡稱機關團體)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除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收入不足支應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時,得將該不足支應部分扣除外,應依法課徵所得稅。若機關團體有房屋、土地等不動產交易所得,與營利事業出售不動產性質相同,即屬銷售貨物之所得,應依法徵(免)所得稅。
  機關團體自105年1月1日起交易房屋、土地等資產,其房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土地,如係103年1月2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或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其交易所得應依法課徵所得稅;如有交易損失可核實沖減銷售貨物之所得。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疑問,可於上班時間向該分局詢問或利用國稅局免付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歡迎民眾多加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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