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17日 星期六

交易房地 哪些支出可以列入成本?

交易房地 哪些支出可以列入成本?

記者張麗英/報導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花蓮分局表示,民眾交易新制課稅範圍的房屋、土地,除原始取得成本,得自成交價格中減除外,如有下列支出並提示證明文件者,亦得包含於成本中減除:
  1、購入房屋、土地達可供使用狀態前支付的必要費用(例如:契稅、印花、代書費、規費、公證費、仲介費及履約保證費等),及於房屋、土地移轉登記完成前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
  2、取得房屋後,於使用期間支付能增加房屋價值或效能且非2年內所能耗竭的增置、改良或修繕費。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個人於持有期間為改良土地已支付的下列費用,符合土地稅法第31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51條規定者(可參據土地增值稅繳款書上的「土地改良費用」),亦得自成交價額中減除:
  1、改良土地費用
  2、工程受益費
  3、土地重劃負擔總費用
  4、因土地使用變更而無償捐贈作為公共設施用地其捐贈土地之公告現值總額
  該分局提醒民眾,買賣房屋、土地之契約書、收付款證明及費用單據務必妥善保存,以備將來出售房地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時提示作為交易所得之減除,可以減輕不少租稅負擔。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房地合一稅務問題,歡迎利用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撥03-8311860轉223張小姐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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